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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01144号
原告罗某某,女,汉族,1989年2月2日生。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夏惠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邹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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