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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00454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易海燕,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佩璇,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余全友,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易海燕、吴佩璇及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余全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7年7月份原、被告在北京打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农历腊月21日在光山县仙居乡何店村曾东组被告的老家举行婚礼。2008年生育女儿曾某某,2010年1月17日生育儿子曾某甲,2010年11月原、被告用双方在北京经营废品收购生意的积蓄145000元在光山县九龙东路凯旋花园订购了8B号楼北单元6层北户一套面积127平方米的住房。2011年9月26日原、被告双方在光山县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2月26日,被告父母、女儿曾某某经过孙铁铺镇时与信运集团潢川客运公司的大货车发生车祸,三人全部死亡,事故发生后,信运集团赔偿被告父母及其女儿曾某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46万元。其中曾某某的死亡赔偿金729380元,丧葬费28030.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3736元,合计841146.5元。丧事过后,原、被告关系没能改善,所有赔偿款均由被告和其妹妹曾婷婷领取和掌控。被告将在北京的遗留货物和车辆变卖,变卖款10万元由被告从北京带回并独自掌控。2013年4月被告瞒着原告伙同其妹妹曾婷婷花190万元购买了九龙中路信阳市正盈大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门面128.6平方米,买受人写的是被告及其妹妹曾婷婷的名字,完全忽视原告的感受,被告隐藏和转移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此后,被告更是不把原告当妻子看待,让原告带着儿子滚。2013年10月被告殴打原告,引起公安两次出警,原告只好回娘家居住,被告多次辱骂原告及原告父母,内容不堪入耳,动辄威胁原告父母。迫于无奈,原告于2014年3月向光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光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虽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被告毫无悔改的诚意,原、被告双方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曾某甲随原告生活,抚养费被告负担一半;3、要求分得因女儿曾某某死亡的赔偿款406558元;4、其他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电话录音材料;2、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两份;3、被告用水果刀扎破的婚纱照以及被告威胁原告的短信截屏照片;4、凯旋花园住房的认购合同、储藏间的购买协议及相关手续、收据;5、九龙中路门面房购买合同及收据;6、被告及其妹妹银行存取款记录;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9、(2014)光民初字第0038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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