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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潢民初字第00447号(2)

驳回原告代某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涂成林

人民陪审员  陈 劼

人民陪审员  陈春彦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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