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潢民初字第00555号(2)

5、2013年9月16日潢川县民政局《对王某某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的答复》复印件。欲印证原、被告离婚登记行为合法有效。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某某认为,该答复非原件,被告申请是撤销牛岗乡民政所的登记行为,而该证明加盖的是魏岗乡的印章,复印件中潢川县民政局公章不一致,证据存在瑕疵。经审查,该证据复制于潢川县魏岗乡政府,并加盖该单位印章。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6、潢川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欲证明原、被告离婚登记行为合法有效。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某某认为,该决定书不具有真实性。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7、北京市怡百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证明》复印件、被告王某某从该公司领取工资收条复印件、北京市鑫荣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供暖协议》复印件。欲证明被告王某某2004年在北京居住,而不是其辩称2004年因参加传销组织失去自由无法亲自办理离婚登记的事实。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某某认为,《工作证明》不是真实的,该单位证明10年前被告在其单位工作1个月没有合理性;对《供暖协议》没有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有选择的予以采信。

8、民生银行个人还款计划表复印件、王某某民生银行借记卡复印件、许某某民生银行还贷复印件2份、张某农业银行还款复印件。欲证明该房屋贷款由原告偿还,并且还清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某某认为,民生银行还款计划表及还款回执上均是王某某的名字,印证了该房屋所有权是被告的事实。张某还款证明与本案无关。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9、原告许某某居住房屋所在物业公司证明2份。欲证明该房屋一直由原告使用的事实。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某某认为,该物业公司恰好证明了物业费是王某某本人缴纳。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10、原告许某某与张某结婚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再婚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并审查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11、温某、赵某某证人证言。欲证明其二人为被告王某某在2013年出具的证言不是其二人真实意思表示。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某某认为,该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经审查,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王某某辩称,本案争议房屋是与原告许某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是事实。1、其与原告所签订离婚协议未经依法登记,是无效的;2、原告不能提供离婚证原件。而依据有关规定,潢川县各乡镇在2003年10月1日前就停止办理婚姻登记。潢川县牛岗乡民政所在2004年办理《离婚证》是违法无效的。3、2006年原告向被告书写《承诺协议》,认可了原《离婚协议》是无效的,并承诺该房屋属被告所有。被告据此办理了产权证,该产权证载明该房产归被告“单独所有”。故本案争议房屋产权为被告所有。此外,本案争议房屋于2003年购买,2009年办理房产证。此后将房屋租赁给原告使用。原告对房屋产权的事实是明知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