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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潢民初字第00489号
原告兰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
被告袁某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隆古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枫
人民陪审员 陈春彦
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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