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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潢民监字第00001号

(2015)潢民监字第00001号





原告杨某甲,男,生于1974年,汉族,住潢川县定城办事处





被告杨某乙,男,生于1967月,汉族,住潢川县定城办事处。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潢民初字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述调解书存在疏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 长 尹    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国霞(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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