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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陈某,男,1981年2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汪万梅,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福新,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女,1980年1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被告杨某甲,男,70岁,住址同上,系杨某父亲。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杨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3日,我经人介绍和杨某相识,并先后分三次给其一万元。分别是:2014年4月3日,在杨某甲家给杨某2000元;2014年4月6日,杨某及其两位大姐去原告家中,原告父母给其上门钱6000元;三周后在媒人王云家中,杨某又以其与前夫所生之子意外受伤为由向原告父亲索要2000元现金。之后被告又以各种理由向我索要彩礼十几万元,因我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和其说话不诚实而闹翻。起初杨某还说愿意分批返还我一万元,后来又说还钱有困难,不久杨某更换了新的手机号,从此失联。根据法律规定,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我的彩礼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陈某与杨某经人介绍,按农村风俗,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陈某先后分三次给杨某现金10000元。即2014年4月3日,在杨某父亲杨某甲家给其2000元,媒人王云在场;2014年4月6日,在媒人王云的陪同下,杨某及其两位姐姐去陈某家中,陈某父母又给其上门礼6000元;后在媒人王云家中,陈某父亲陈德贵又给杨某2000元现金。之后双方关系破裂分手。陈某庭审中称双方分手初期杨某说愿意分批退还10000元彩礼,后失去联系,遂产生纠纷,陈某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所作陈述、媒人王云证明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为缔结婚姻而按照农村风俗给付的彩礼,在双方未能实现婚约目的时,对给付的彩礼应予以退还。本案中杨某先后分三次从陈某处共接收彩礼现金10000元,且均有媒人王云在场见证,对于该事实,应予以认定。双方后来关系破裂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该10000元彩礼,杨某应予以退还。对于杨某甲,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接收到原告方彩礼,故其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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