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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06号

(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06号





原告李某,男,1987年1月12日生。





被告许某,女,1990年5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锦





审 判 员  孙 健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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