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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699号

原告程某某,男,1958年10月29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永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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