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淮民小初字第570号

原告王某,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淮滨县。

被告丁某,男,三空桥乡贾坡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销对丁某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陈 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法团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