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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小初字第570号
原告王某,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淮滨县。
被告丁某,男,三空桥乡贾坡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销对丁某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陈 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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