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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少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马某,男,汉族,1973年1月8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简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9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简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杨

人民陪审员  刘国勇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江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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