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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少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马某,男,汉族,1973年1月8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简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9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简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杨
人民陪审员 刘国勇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江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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