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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少民初字第089号
原告谢某某,女,汉族,1976年10月2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简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1日生,住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简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江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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