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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少民初字第061号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7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吴某,男,汉族,1989年1月2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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