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淮少民初字第028号

原告胡某,男,汉族。

被告殷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海

人民陪审员  王浩林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鲁中亚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