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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少民初字第028号
原告胡某,男,汉族。
被告殷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海
人民陪审员 王浩林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鲁中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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