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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少民初字第00157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军,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鲁中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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