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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特字第00004号

申请人简某某,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简某某要求宣告段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简某某诉称,我儿子段某甲于2008年10月因肝病死亡,其儿媳妇段某某于2008年11月离家出走,段某某婚前患有精神病,现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故请求法院宣告段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段某某,女,生于1990年8月26日,住河南省淮滨县谷堆乡杨湾村四组,系申请人简某某儿媳妇。段某某于2008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30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段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段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段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现申请人简某某申请宣告段某某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段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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