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淮民初字第053号

原告臧某某,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某某,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臧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臧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臧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 祥

人民陪审员 张 虹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浩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