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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53号
原告臧某某,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某某,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臧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臧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臧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 祥
人民陪审员 张 虹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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