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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少民初字第84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树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鲁中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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