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淮少民初字第84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树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鲁中亚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