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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卢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兰友,淮滨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黄某甲,男。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卢某某、被告黄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日举行结婚典礼,2013年1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于2010年生一女黄某乙,2012年生一子黄某丙。由于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5月16日原告离家外出打工,2014年6月被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卢某某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女儿黄某乙,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1、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诉请离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原告支付抚养费。3、同意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

第一次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原告卢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两份。4、淮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5、被告以他人名义向河南农村信用社贷款。

被告质证,对证据1、2、5没有异议。对证据3记不清了,如果属实,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对证据4有异议,不属实。

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被告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十页。2、原告的通话及短信记录九页。3、原告与李丹、胡辉聊天记录各十份。与原告姐姐聊天记录五页。4、打印版照片四张。5、被告以他人名义向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证明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份。6、淮滨县信访局出具的证明文件一份。7、由被告签名的三张借条。8、(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9、由被告父母的四位邻居出具的证明各一份及被告父母所写申请书一份。

原告质证,1、对证据1、证据3、证据4有异议,原告手机一直在被告手中,内容不真实。2、对证据2无异议。3、对证据5、证据9、有异议。证明人均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什么。4、证据7中的借条我不知道怎么回事。5、证据6的内容与本案无关。6、证据8中的判决书内容与我无关,我不知道。

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1、原告有工资收入的证明一份。证明有能力抚养孩子。2、被告开发房子的事实证明共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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