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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1154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薛某某,女,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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