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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1095号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何某某之母。

被告何自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自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沈 会

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

人民陪审员  肖新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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