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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1127号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孙耀亭,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 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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