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遂民初字第01127号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孙耀亭,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 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晓龙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