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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126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郝某某,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继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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