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遂民初字第01126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梁源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