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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1126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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