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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少民初字第00030-1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亚东

人民陪审员  翟春山

人民陪审员  渠 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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