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确少民初字第00030-1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亚东

人民陪审员  翟春山

人民陪审员  渠 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俊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