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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705号
原告邓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曹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土家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杨 厅
人民陪审员 代俊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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