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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少民初字第56号


(2015)正少民初字第56号

原告汪某某,女,汉族,1991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曹阳,男,河南省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男,汉族,1990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小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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