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新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赵某,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桂华,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又名王春海,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葛焕振,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耀,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1975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6元,减半收取1773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邹国宝
代理审判员 梅科峰
人民陪审员 秦平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庆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