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新民初字第1046号
原告王某,女,2007年5月1日生,汉族,在校学生。住新蔡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20日生,农民。住新蔡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85年10月12日生,农民。住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邹国宝
代理审判员 梅科峰
人民陪审员 秦平天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晓庆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