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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046号

原告王某,女,2007年5月1日生,汉族,在校学生。住新蔡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20日生,农民。住新蔡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85年10月12日生,农民。住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邹国宝

代理审判员  梅科峰

人民陪审员  秦平天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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