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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28号
原告孙某,又名孙某某,男,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
被告李某,女,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邹国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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