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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48号
原告张某,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新蔡县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新蔡县某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新蔡县某村民委员会、新蔡县某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新蔡县某村民委员会、新蔡县某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新蔡县某村民委员会、新蔡县某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邹国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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