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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72号

(2015)新民初字第472号





申请人王某,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新蔡县。





被申请人黄某,男,1953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





被申请人某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现因申请人王某提供卢某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街信用社的存折(存款为80000元人民币,账号为50823032500001206)进行反担保,要求解除对王某驾驶的豫LD9666货车的扣押,且被申请人黄某也同意申请人王某提供80000元反担保金后,解除对申请人王某驾驶的豫LD9666货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王某驾驶的豫LD9666货车的扣押。





审 判 长  邹国宝





代理审判员  梅科峰





人民陪审员  秦平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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