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泌民初字第01344号(2)

本院认为,1992年土地调整时,原告陈××分得村组耕地3亩,其即依法取得该块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陈××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上述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其承包该块耕地的权利。现本案被告陈××非经原告陈××同意将该块耕地中北侧的2亩耕地予以强行耕种,严重侵犯了原告陈××对该块耕地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陈××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承包耕地2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油菜损失2000元问题,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损失的具体数额,故本院对原告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是否存在买卖耕地问题,经本院核实,被告陈××所谓的买卖双方对买卖耕地一事均不认可,为此,被告陈××的抗辩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本案争议的二亩耕地(位于刘庄组庄北,东至陈××耕地、西至陈××耕地、北至小路、南至陈××一亩耕地)返还给原告陈××耕种。

二、驳回原告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世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 盟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