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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44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春水镇春水村委河南庄。

被告董某某,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罗洪林

代理审判员  吴宗营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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