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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999号

原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李昕中。

委托代理人方文田。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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