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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999号
原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李昕中。
委托代理人方文田。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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