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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857号(2)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时的当季农作物收割后十日内将原告李某的土地10亩(位于泌阳县赊湾镇柿园村委李庄的老桃园,北邻是李祥佩,西至地埂,南至李庄北组树,东至赊郭公路)向原告李某返还。在被告李某返还土地之前,由被告李某自行将其种植的树木及地磅移除。

二、原告李某于被告李某向其返还土地时将被告李某的土地6.5亩(位于泌阳县赊湾镇柿园村委李庄的庄西北角,北邻李勇,南邻李春秀,西至荒沟,东至地埂)向被告李某返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被告李某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成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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