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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736号
原告黎××。
委托代理人王××,河南省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黎××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科
审 判 员 王世专
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常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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