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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736号

原告黎××。

委托代理人王××,河南省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黎××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科

审 判 员  王世专

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常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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