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泌民初字第01853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金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成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满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