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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533-1号
原告姚某。
被告某。
被告姚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姚某、姚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长栓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王成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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