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泌民初字第01301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唐河县某乡某村委。

委托代理人陈玉省,男,汉族,住泌阳县司法局家属院。

被告刘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泌阳县某乡某村委某组。

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克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玉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未经本院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5月27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20日生育女儿刘诗园,2007年11月18日生育儿子刘俊豪。原、被告刚结婚时感情尚可,随着岁月的流逝,近几年来被告好逸恶劳,对家庭及孩子生活不负责,常因生活琐事打骂于我,原告看在两个孩子的面上,为了不让这个家破碎,常常忍辱负重,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无奈原告于2014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判决离婚。2015年3月26日被告因吸毒在驻马店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一男一女,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3、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刘某经本院向其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于2005年5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日生育一女孩和一男孩,女孩取名刘诗园,男孩取名刘俊豪,现均跟随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产生了争执,原告于2014年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均未经本院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泌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2015年6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将此案再次起诉来院。另查明,被告刘某因吸毒现在驻马店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两人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也在所难免,虽然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即使被告现因吸毒正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但原告也并未证明被告系屡教不改,再者原、被告离婚也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