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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586号(2)

一、被告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乔××各项损失共计九万七千三百八十一元四角九分;如被告高××未能全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被告泌阳县铜山乡××小学于被告高××不能履行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高××未履行部分承担不超过三万六千七百一十四元四角五分的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乔××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乔××负担1065元,被告高××负担2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新科

审 判 员  王世专

人民陪审员  胡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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