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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604号
(2015)泌民初字第01604号
原告宋xx,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郭集镇刘安村委吴庄北组。
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郭集镇苏庄村委五里朱南十一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与被告杨xx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xx负担。
审 判 长 段海鲁
审 判 员 张 克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焦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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