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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604号


(2015)泌民初字第01604号

原告宋xx,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郭集镇刘安村委吴庄北组。

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郭集镇苏庄村委五里朱南十一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与被告杨xx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xx负担。

审 判 长  段海鲁

审 判 员  张 克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焦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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