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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450号(2)

被告李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二百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的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被告李某、李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成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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