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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706号
原告黄某。
被告秦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秦某、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幸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王成康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程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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