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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636号
原告杨××。
委托代理人陈××。
被告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审判员 王世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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