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泌民初字第01648号
原告郭某,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克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平福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