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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648号

原告郭某,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克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平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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