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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735号
原告赵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成康
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
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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