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泌民初字第01735号

原告赵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成康

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

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满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