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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508号

(2015)泌民初字第0050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45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男,1959年3月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62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振华,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将,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昌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王某某是我的小姑子,她在出门之后,强占我的宅基搭建棚子做生意,碍于情面在我丈夫活着的时候,没有赶她走。但就在2012年2月17日,被告王某某以有自己的宅基地为由,乘人之危强逼王某与她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我认为,王某某没有宅基地不能合作建房,她的行为是欺骗,是乘人之危,他们双方均不具备合作建房的资质,且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故其所签订的协议应确认无效。为此,我请求法院给予确认,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被告王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属合作建房,农民土地不能合作建房,协议是属无效合同。王某某没有宅基地,王某某当时没有出嫁不可能给她分宅基地,协议为无效协议,请法庭支持原告请求。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与王某签订的合作建房的这些宅基地是原告父母的宅基地,且被告居住五十年,并且在该所宅基地上建盖有房屋,是该组的居民户口,承包的有责任田,分的有自留地,原告与其父母分家后,村组给原告规划的有宅基地,作为本案的该所宅基地一直由被告管理居住50余年,因被告有这所宅基地村组才没有给被告从新规划宅基地。原告拥有一处宅基地,原告诉称王某签订的合作建房的这所宅基地与原告无关联,原告在本案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无权向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所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无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被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一份,内容为“甲方王某某,乙方王某,甲乙双方经多次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原有李楼老宅基地一块,位于李楼学校西边公路南,东至赵老二住宅,西至赵娃,南至王某,北至公路,由甲乙双方合作建房。二、由乙方单方出资建盖,办理一切建房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概不负责。三、盖房建成后,甲方任意挑选门面一间、三楼住房一套(东头)。四、乙方不得干预甲方售房(如甲方不想住销售该房乙方无权干涉)。五、该协议自甲方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不得反悔违约,如单方反悔违约,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金伍拾万元。六、该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担保人一份。甲方:王某某,乙方:王某,担保人:王清本,2012年2月17日”。协议签订后,原告李某某以被告王某某没有宅基地,是强占其宅基地,欺骗被告王某签订的协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所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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