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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975号

(2015)泌民初字第00975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桂荣(陈某某之妻),194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





被告张某某。





六被告委托代理人段长寅,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李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洪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李桂荣、陈昌建,被告陈某、李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张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段长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六被告是同一村的村民,2005年政府修建棠西路,占用原告1.91亩承包地,经原告多次找乡政府和村委要求,于2008年XX乡政府和原告村委研究决定,从XX乡林场给原告补给土地0.95亩,下余0.86亩从新公路原告承包地对应的北边老公路路面补给原告,该0.86亩的四至是:东至沟,南至新公路北边沟,西至陈某某房屋,北至老边沟南2米,但是,六被告自2008年强占至今,经乡政府和村委多次调解无效,六被告强占原告的土地仍不予归还,六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侵占并归还强占原告分得的承包土地0.86亩;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六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李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张某某因公路改道后原公路所占用土地应由谁享有使用权发生纠纷,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虽然均提交有证据,但均不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据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双方可就该纠纷向人民政府申请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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