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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779号

(2015)泌民初字第00779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某某,男,1948年8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科





审 判 员  王世专





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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